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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交通违章查询

西安将规范机动车业务办理

发布时间:2012-11-19 22:32:13

  自公安部推行交通违法信息跨省转递工作以来,使用伪造变造和挪用机动车号牌(以下简称“套牌”)问题在一些地方逐渐显现出来。一些车主莫名其妙地收到了自己从未到过的地方的交通违法告知单,造成当事人多次往返车籍地和违法发生地。为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近期,公安部规范了使用伪造变造和挪用机动车号牌案件办理工作,明确了办理套牌案件的受理、取证、流程、查缉。

  案件受理首问负责

  当事人因车辆被套牌向交管部门报案的,车籍地、违法发生地的交管部门均应当接受,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推诿。对违法行为发生地涉及两个以上地市的,由最先接到报案的交管部门受理。

  严格依规定撤销交通违法

  对通过交通违法证据图片比对发现套牌违法车辆与被套牌车辆特征明显不符,或者报案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车辆号牌被套用,交管部门将按照规定撤销使用套牌期间发生的交通违法信息,避免车辆被套牌影响当事人办理申领检验合格标志等业务。

  为被套牌车辆换发新牌证

  《规范》规定,对经调查确实机动车被套牌的,当事人可以持受理案件交管部门出具的受案回执单,向车籍地交管部门申请换发机动车牌证。对无法证明车辆被套牌的,当事人也可向车籍地交管部门申请换发机动车牌证。但是,换发机动车牌证6个月内,仍未查获涉嫌套牌违法车辆的,车籍地交管部门将恢复其原机动车牌证。

  公安部交管局提醒机动车所有人,保护好自己的车辆及牌证信息,防止车辆号牌被冒用或盗用。变更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的,要按规定及时到车管所办理变更。要定期上网查询,以便确认自己的交通违法信息没有异常,一旦发现收到自己没有去过地方的交通违法告知单、车辆有被套牌嫌疑的,要尽快到车籍地或者违法发生地交管部门报案。

  【相关链接】涉牌涉证违法行为种类

  1.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

  2.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3.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4.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5.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

  6.未随车携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的;

  7.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相关链接】涉牌涉证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5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5号)第三十七条: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的,应当予以收缴,依法处罚后予以销毁。

  对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应当予以收缴,依法处罚后转至机动车登记地车辆管理所。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附件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一次记12分;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一次记6分;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一次记3分;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一次记1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11号)第二条: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累计三本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累计达到第一款规定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中的“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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