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学生出行安全,最新发布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进一步明确校车驾驶人资格申请和管理制度。就此,记者邀请兰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相关人员进行了详细解读。
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123号令进一步明确校车驾驶人资格申请和管理制度。一是明确了校车驾驶人的资格条件。规定申请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所应具备6项基本条件:1.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2.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3.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4.无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一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5.无犯罪记录;6.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二是建立校车驾驶人审验制度。明确校车驾驶人每年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验。审验时,应当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参加不少于三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
三是建立联合动态监管机制。明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对校车驾驶人的动态监管机制,每月汇总其交通违法和事故情况向学校通报,对提出注销申请的和不符条件的校车驾驶人注销其驾驶资格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