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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关于电动自行车上路需领证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3-1-17 21:29:39

  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应当向驾驶人考核发证部门提供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的真实培训记录。

  机动车变更车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提前开启转向灯;不得影响所借车道上的车辆或行人正常与优先通行;不得一次连续变更两条以上或频繁变更机动车道;左右两侧车辆向同一车道变更时,左侧车辆让右侧车辆先行变更。

  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非机动车,应当依法登记并领取牌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自行车不实行登记。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仅限下肢残疾的残疾人使用。

  临时停车时,驾驶人不得离开车辆,妨碍交通时应当迅速驶离。

  交通事故处理中,机动车没有事故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行驶时利用手持电话上网、查看与发送短信、拨打与接听电话或者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向车外抛洒物品的,都将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11月30日下午,四川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在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后闭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修订)》在会议上表决通过,这标志着从2006年3月1日起实施至今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迎来修改。

  修订案分“总则”、“车辆和驾驶人”、“道路通行”、“交通事故处理”、“执法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共七章84条。与原“实施办法”共六章49条相比,章节上增加了“执法监督”一章,其他未变;条款上保留或基本保留原有条款26条,修改11条,删除12条,新增47条。

  为体现人性化管理,修订案基本保留了实施办法中的责任条款和处罚幅度,对违法临时停车等少许违法行为的处罚还降低了幅度,对属于管理不善或客观因素造成的交通违法行为,还新设了免予处罚条款,仅对极少数危害较大的违法行为事项提高了处罚幅度。

  同时,修订案规定每年六月为四川省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月。

  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需贴实习标志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设置影响交通安全的活动广告或播放广告。

  号牌变形、残缺、退色或者字迹模糊的,及时申请换领;号牌不得故意遮挡、污损;除临时行驶车辆号牌和临时入境车辆号牌外,号牌使用规范的固封装置,禁止使用可变式、遮挡式等号牌装置。

  机动车前后风窗玻璃不得粘贴或悬挂、放置遮挡驾驶人视线的文字、图案或物品;七座以上载客汽车车窗玻璃的可见光透视比不得少于50%,不得张贴有不透明或带任何镜面反光材料的色纸或隔热纸。

  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车身后部粘贴或悬挂实习标志;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档载客汽车,粘贴或悬挂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

  电动自行车需登记并领取牌证

  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非机动车,应当依法登记并领取牌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自行车不实行登记。

  下肢残疾的残疾人可以申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仅限下肢残疾的残疾人使用。使用人上道路行驶时,应当随车携带行驶证与残疾证。

  拖车告知将通过多种方式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主管部门根据通行需要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或禁止性道路交通信号的,应当提前五日向社会公告。

  设有交通信号灯的交叉路口应当同时安装信号灯计时装置。

  公安机关交同管理部门依法拖移机动车,应当在拖车现场设置明显标识,留下联系方式,并以其他方式同时告知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因当事人原因无法通知的除外。

  监控设备的运作与管理不得市场化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地点应当有规范相应交通行为的醒目交通信号。

  固定监控设备的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测速路段应当设置测速警告标志;移动监控设备应当由交通警察操作,车载移动监控设备还应当使用制式警车。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运作与管理不得实行市场化。

  同时,修订案还规定了附加条件禁止,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驾驶人办理机动车登记、申请安全技术检验、申领检验合格标志、投保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申领、审验驾驶证时,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要求先行交纳任何不相关的费用。 临时停车时驾驶人不得离开车辆

  修订案在临时停车规则中规定:机动车不得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和依法禁止停车的路段临时停车。按顺行方向停车,车身距道路边缘不超过30厘米;夜间须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示廓灯和后位灯;驾驶人不得离开车辆,妨碍交通时应当迅速驶离;公交汽车按序、单排进出站点上下乘客。

  对于乘车人规则,修订案明文规定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机动车前排不得乘坐未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后排搭载学龄前儿童的,按规定使用专用座椅。

  罚款收入纳入预算管理接受审计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与原“实施办法”共六章49条相比,修订案在章节上增加了“执法监督”一章。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的基本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罚款收入应当依法纳入预算管理,接受审计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禁止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当事人实行站岗执勤等变相处罚。变相处罚当事人的,依法给予相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作出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

  给予罚款处罚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具体规定的,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执行。禁止以单一罚款代替其他处罚。

  【变化盘点】

  除增设了制约执法者权限多项条款,包括申办车辆安检不得附加任何条件、机动车号牌号码确定、拖车告知义务、处罚幅度明确化具体化、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等,修订案还专门增设了“执法监督”一章。如处罚公示与公开规则、定期公布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基本情况、禁止各种变相处罚以及对道路安全隐患提出批评与建议、对执法人员滥用职权或失职行为进行检举与控告的处理程序等。

  同时,修订案补充完善了上位法对车辆与驾驶人管理方面的条款,如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驾驶培训、机动车适行义务、报废车管理、卫星定位监管、车辆公司化管理、货车防护装置、封闭化运输、临时停车规则等。修订案还新增了针对车辆与驾驶人的一些管控规则。如车辆修理查验与报告规则、酒驾认定、双燃料机动车管理和非机动车登记、生产、销售与使用规则以及追逐驾驶法律责任等。

  因与上位法有冲突而作调整外,修订案基本保留了实施办法中的责任条款和处罚幅度,对违法临时停车等少许违法行为的处罚还降低了幅度,对属于管理不善或客观因素造成的交通违法行为,还新设了免予处罚条款,仅对极少数危害较大的违法行为事项提高了处罚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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