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司机将醉酒同乘人滞留于高速公路,结果醉汉被撞身亡。近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车主和司机因过错导致同乘人身亡,两人分别承担35%、25%的赔偿责任,共赔偿死者家属19万元。
2010年8月,司机石某和车主谢某从昆明到成都进货,邓某搭顺风车随行。在返程途中,石某驾车,谢、邓二人在喝完1斤白酒后,又从高速公路服务区购得3瓶0.25斤装劲酒继续喝。
下午2点左右,两人均出现醉酒症状,谢某开始呕吐,在司机停车清理时,邓某坐上驾驶室欲开车前行。司机因此与醉酒的邓某发生争执,随后,邓某下车。
司机石某将车辆清理干净后,叫邓某上车未果,便驾车离去。一个多小时后,交警发现邓某被撞躺在超车道上。经医院抢
救无效,邓某于次日死亡,而肇事车辆至今在逃。
事后,死者亲属起诉,要求运输公司、车主、司机连带赔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58万余元。而事发后,谢某已向邓某妻子支付现金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基于同行组织者身份及同行相互关照等义务,车主谢某对邓某的死亡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石某作为司机,在谢、邓二人均处于醉酒状态,尤其是邓某失去自我控制能力拒绝上车时,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自行驾车离开,之后也未采取报警等补救措施,对事故的发生亦有过错。
最终,法院判决,运输公司无须担责,谢某、石某分别承担该案35%、25%的赔偿责任,分别赔偿死者家属9万元(不含已支付的5万元)、10万元,且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