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过后,全市幼儿园、中小学校相继开学,根据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2]173号)要求, 我市交警部门全面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加强校车及未取得校车资格运送学生车辆的管控力度,以确保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
一是结合全市校车出行时间、线路,全市公安交警部门科学安排部署警力,特别是在车辆出行高峰时段加强道路通行秩序管理,确保校车优先安全通行。二是加强校车安全的监督检查, 对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一律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对驾驶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对车辆所有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依法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依法收缴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依法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对校车超速、超员的,依法从重查处,依法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三是对校车驾驶人因交通违法被依法处罚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等原因不再符合《校车安全条例》规定的校车驾驶人条件的,坚决依法取消其校车驾驶资格,并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四是对其他机动车辆不避让校车的进行依法查处。目前全市教育、公安交警等相关部门正在建立校车综合管理信息系统,通过信息化监控平台,实时监控校车运行和学生乘车安全,实现政府部门、校车服务提供者和学校共享校车监控信息。
按照“既保证安全、又不让学生无车可乘”的原则,我市用于接送小学生、幼儿的非专用校车使用过渡期为4年,即从《条例》施行之日起至2016年3月。在过渡期内,用于接送小学生、幼儿的专用校车不能满足需求的,可以使用取得校车标牌的其他载客汽车运送学生。但拟新购用于接送小学生、幼儿的车辆必须是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校车;现有的非专用校车在过渡期内要逐步更换为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校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