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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交通违章查询

针对道路交通安全,酒泉市政府提建设性意见

发布时间:2013-5-31 22:25:49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省属驻酒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以下简称《意见》)和省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2〕14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现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

一、认真学习领会,提高思想认识

《意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战略高度出发,进一步强调要加快推进交通安全社会管理创新,明确了现阶段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基本原则和重点任务,为全面提升我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水平和破解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难题提供了重要的政策支持,对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各县(市、区),各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切实增强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以防事故、保安全、保畅通为核心,认真学习贯彻《意见》、《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决定》(甘政发〔2010〕31号),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相关部门监管责任,加强统筹协调,强化科学管理,加大安全投入,全面加强人、车、路、环境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执法,努力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联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长效体制,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平稳。

二、强化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

1.规范道路运输企业生产经营行为。要认真执行《甘肃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61号)要求,加强道路运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设施经费保障、岗位安全责任体系和企业内部监督约束机制。要按照“分级许可、属地监管”的原则,充分发挥交通运管部门运政管理监督职能,与管辖道路运输企业层层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落实“三关一监督”,严把道路运输行业的“市场准入、车辆技术、从业人员”关,加强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监督。要严查客运和危险品运输车辆挂*经营、非法改装车辆从事旅客运输。要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生产经营行为的督促检查,制定内容规范的检查细则,建立通报机制,推动检查工作常态化。要严格依照行业标准推行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肃州、玉门、敦煌要开展运输企业信用评价制度试点,将评价结果与客运线路招投标、运力投放以及保险费率、银行信贷等挂钩,逐步探索完善企业安全管理的激励约束机制。

2.加强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交通运输部门严格对照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全监管总局《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交运发〔2012〕33号)要求,建立健全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和考评体系,对全市交通运输重点企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限期进行整改验收。对在规定期限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按规定暂扣其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业整顿;对整改仍未达标的,要取消其相应资质。对软硬件条件欠缺尚无法依标准进行标准化达标的企业,要实行分包到人的督办制度,力争年内达标,并申请交通部门组织验收。要加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投入,依据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督促各类道路运输企业加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投入,按比例足额提取安全费用,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工作。

3.严格长途客运和旅游客运安全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客运班线审批和监管,会同公安交管部门对客运班线和沿线道路通行环境开展安全性评估,调整完成市内班线客运企业客车发车时间,严禁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通行。严格控制1000公里以上的跨省长途客运班线和夜间运行时间,对次日凌晨2时前无法到站的长途客运车辆,22时后客运站不准发车,对22时前已经发车的,严格落实凌晨2时至5时接驳运输和驾驶人落地休息制度,不具备条件的,坚决予以停运。要严格落实单程运行里程超过400公里的客运车辆,必须配备两名以上客运驾驶人制度;严格落实长途客运驾驶人停车换人、落地休息制度,确保客运驾驶人24小时累计驾驶时间原则上不超过8小时,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夜间客运车辆行驶速度不超过白天限速的80%。要加强旅游包车安全管理,建立旅游包车信息化数据库,在肃州、敦煌两地推行包车业务网上申请和办理制度试点工作,严禁发放空白旅游包车牌证。交通运输、公安交管、安监部门要适时联合组织监督检查,依法从严从重处罚违反规定的驾驶人及相关企业。

4.加强运输车辆动态监管。运输企业对所属车辆的动态监控工作负全责,要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等四部局《关于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1〕80号)要求,在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危险品运输车和校车上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建立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实行企业监管平台专人值守、24小时动态监管,确保卫星定位装置工作正常、监控有效,及时纠正和处理违法驾驶行为。交通运输部门要制定并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办法,规范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行为;建立营运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实现与全省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的互联,并向公安、安监等部门开放数据接口,进行数据信息实时传送。公安部门要根据卫星定位装置采集的监控记录资料,依法查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严格执行抄告制度;将“两客一危”车辆是否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纳入车辆检验范围。对不按规定使用、故意损坏卫星定位装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不严格监控车辆行驶动态的值守人员,要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三、严格驾驶人培训考试和管理

5.严格机动车驾驶考试和发证管理。公安交管部门要按照相关要求,建立规范标准的驾驶人考试场,加强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条件和驾驶培训记录的审核,严格落实考试制度,年内实现驾驶人考试科技评判和监控手段的全面应用,强化驾驶人安全、法制、文明意识和在复杂路面、恶劣天气及夜间等条件下实际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公安交管部门要在今年10月底前建立监管中心,实现汽车类驾驶人考试各科目音频、视频监控。农机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认真做好拖拉机驾驶证的考试发证工作。要严格落实机动车驾驶考试责任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责任倒查和追究。

6.严格驾驶人培训机构监管。交通运管、农机部门要严格执行驾驶人培训机构市场准入制度,严格教练员从业资格管理,健全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加强驾驶人培训质量监督,按照培训能力核定其招生数量;全面推广应用计算机计时计程管理系统,督促培训机构落实教学大纲和学时;会同公安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开驾驶人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考试合格率以及毕业学员的交通违法率和肇事率等,并作为其资质审核的重要参考依据。实行交通事故驾驶人培训质量责任倒查制度,对未按教学大纲进行教学、学时不落实和培训记录弄虚作假等教学行为的教练员和培训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7.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客货运驾驶人从业条件审核、培训考试和从业资格档案管理,会同公安部门建立客货运驾驶人从业信息、交通违法信息、交通事故信息和重点机动车信息共享机制,落实客货运驾驶人“黑名单”制度。公安交管部门要充分利用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及时向交通运输、安监部门通报客货运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情况;加强对长期在本地经营的异地客货运车辆和驾驶人安全管理,实行异地机动车和驾驶证备案登记制度,对备案登记1年以上的,营运地车辆管理所可直接办理机动车检验和驾驶证审验业务。完善客货运驾驶人退出机制,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违法记满12分的,以及有酒后驾驶、吸毒、超员20%以上、超速50%(高速公路超速20%)以上,或者12个月内有3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客运驾驶人,要严格依法处罚并通报企业解除聘用。

四、加强车辆安全监管

8.提高机动车安全性能。严格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提升客货运输车辆和校车准入门槛,逐步改善优化机动车车型构成,大力推广厢式货车取代栏板式货车,尽快淘汰高风险车型。客运车辆座椅要全部配置安全带。工信、质监部门要严格执行机动车产品准入管理制度,保障机动车产品质量。工商、公安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制造和销售拼装、非法改装、组装车辆行为。商务部门要加强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日常监管,鼓励具有报废汽车回收资质的企业在所辖各县(市、区)设立报废汽车回收分支机构或网点,方便当地群众就近交售报废机动车;会同财政部门优化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流程,加大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执行力度。机动车所有人对机动车自行解体变卖、年久保管不善灭失等情况的,公安交管部门在审核相关证明后,按照灭失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改革机动车号牌发放模式,下放机动车号牌制作权限,方便群众就近及时领取,减少无牌无证车辆上路行驶。

9.加强机动车安全管理。公安交管部门要按照机动车产品公告和国家相关安全技术标准办理机动车登记,切实加强机动车查验,严格机动车唯一性确认,暂停卧铺客车注册登记。农机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拖拉机登记和查验,严格做到“两不准、两严禁”,即“不符合标准要求的车辆不准办证上牌,不按规定检验合格的不准办证上牌,严禁异地发放牌证,严禁超范围发放牌证”。同时,新购置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凡要求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机户,必须做到车有牌、人有证,否则不予享受补贴。质监部门要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强化对车用(车载)压力容器的检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要严格执行检验标准,经公安部门按照相关规定验收后,实现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联网和检测数据及监控视频、图片的实时传输;强化危运车辆罐体、非传统能源汽车和营运车辆的安全技术检验,对未按标准进行检验或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行为,要对有关机构和责任人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资质并追究法律责任。

10.切实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各县(市、区)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公司管理、部门监管的原则,建立相关部门参加的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制定校车服务方案,组织教育、公安、交通、质监、安监等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严格落实校车使用许可和驾驶人资格审批、标牌发放制度,抓好校车的源头监管和路面管控。肃州、玉门、敦煌要依托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选择有条件的学校购置专业校车,通过试点总结安全监管经验,逐步摆脱我市以租赁客运公司班线车辆接送学生的现状,建立和完善一套符合我市实际情况的校车运行管理规范。

11.强化非机动车安全监管。严格执行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生产国家强制标准,加强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信委要会同质监局、工商局、环保局按照上级要求公布在本市准予注册登记的产品目录;质监局、工商局要依法加强非机动车生产和销售企业的日常监管。公安交管等部门要严格按照上级制定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工本费收费标准做好收费工作。宣传、公安等部门要认真做好省市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工作规范的宣传工作。公安交管部门要做好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发放号牌及行驶证等工作,切实加强非机动车通行秩序管理,严格查处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

五、加大资金投入,提高道路安全保障水平

12.严格执行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标准和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公路工程和交通安全设施技术规范和行业标准,科学设置交通安全设施。严格执行新建、改建、扩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建立完善道路工程设计阶段的安全预评价和交竣工阶段的安全验收评价制度,在建设项目设计和竣工验收时必须吸收公安、安监等部门人员参加,严格安全评价,对达不到规定标准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车运行。对因交通安全设施缺失导致重大事故的,要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到位前暂停该地新建道路项目的审批。

13.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各县(市、区)要科学规划,有计划、分步骤地逐年增加和改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在保证国省干线公路网等项目建设资金的基础上,加大对公路安保工程的投入力度。交通部门要将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列入道路建设规划,进一步加强国省干线公路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信息可变提示板等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特别是临水临崖、连续下坡、急弯陡坡等事故易发路段要严格按标准安装隔离栅、防护栏、防撞墙等安全设施,设置标志标线。收费公路经营企业要加强公路养护管理,对安全设施缺失、损毁的,要及时予以完善和修复,确保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始终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

14.着力改善城区道路交通秩序。各县(市、区)要对本辖区内城区道路开展一次深入、全面、彻底的调研活动,重点针对人流、车流、人车交汇普遍存在的商业区、城区主干道沿线、平交路口及城乡结合部主干道平交路口等点、段,摸排出辖区内城区道路拥堵结点,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拿出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意见。在充分听取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早谋划、早规划、早设计,早施工,采取有力措施在短时间内有效缓解城区车流量大、人车混行、人车抢行等困扰城区道路交通安全的突出问题,为人民群众安全、方便、快捷出行创造便利条件。

15.深入开展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健全完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严格执行《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规定》(甘政办发〔2011〕287号),落实治理措施和治理资金,对隐患程度严重的,要实施政府挂牌督办整改,明确整改责任单位和时限,严格整改验收,对因隐患整改不落实发生交通事故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公安部门要强化交通事故统计分析,排查确定事故多发点段和存在安全隐患路段,设立管理台账,提出治理意见和措施。交通运输部门要深入开展公路安保工程,对国省干线公路上急弯、陡坡、视距不良、路侧险要和桥涵隧道等危险路段实施综合整治。建设、规划部门要设置和完善城市道路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加强行人过街设施、公交港湾、公交专用车道、主干道中央隔离设施建设,科学规划建设停车设施,完善换乘枢纽停车场建设。安监部门要会同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对排查出来的重大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进行督办治理和检查验收。对去年已排查隐患未整治完毕的国道215线当金山段、省道214线鸳鸯池段,阿克塞、肃州、金塔要加大工作力度,今年6月份以前必须完成隐患路段的整改立项工作。对原始道路选址、设计、施工存在缺陷,且不易整改的路段,各县(市、区)要积极创新整改措施进行整治。

16.建立完善交通事故应急保障、救援体系与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机制。各县(市、区)政府要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酒泉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建立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建设交通事故急救通信系统,搭建急救指挥调度信息平台;将高速公路重特大交通事故、道路阻断等公共安全事件的处置,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实行属地管理;建立健全道路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及时有效地做好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调处工作,切实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市县两级政府要每年适时组织一次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并组织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参加。气象、交通、公安部门要积极推进公路灾害性天气预报和预警系统建设,提高对暴雨、浓雾、低温、冰雪等恶劣天气和自然灾害的防范应对能力。要建立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和专家队伍,配足必要救援设备,并将辖区拥有大型特种救援设备的单位纳入救援管理体系,提高施救水平。财政、公安部门要严格执行《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甘政办发〔2011〕154号)等规定,建立健全市、县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和相关制度,规范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要加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营运车辆承运人责任保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投保力度,发挥保险机制的预防和促进作用,保障救助基金资金来源,确保事故受害者的赔偿。

六、加大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力度

17.强化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基础。深入开展“平安畅通县市”和“平安农机”创建活动,改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环境,到2015年,全市七县市区均达到“平安畅通县市”和“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创建标准。深入贯彻《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12〕148号)精神,严格落实县级人民政府农村道路建设养护管理主体责任,提高道路设计标准和安全性能,规范“村村通公路”建设,新建、改建农村道路要同步建设安全设施,已建成的农村道路要逐步完善交通安全设施;加大资金投入,继续把“公路安保工程”向农村道路延伸,改善农村道路通行条件。2015年底前,完成80%的农村道路铺设沥青水泥路面和交通安全改造任务。

18.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各县(市、区)要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组织体系建设,落实乡镇政府安全监督管理责任,拓展农村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覆盖面。要从乡镇政府、街道社区现有干部中选配2至3名干部担任专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员,同时辅以“三支一扶”、西部志愿者工作人员共同负责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并对专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员给予适当补贴。要建立专业执法、安全监管、交通协管、交通志愿者、交通安全信息宣传员等“五支队伍”;健全乡镇长、运管站长、农机站长、派出所长、交警中队长“五长”联动机制。农村派出所要按照酒泉市公安局《关于开展农村派出所参与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酒公交〔2012〕137号)要求,积极参与农村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参与轻微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调解活动。农机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对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支持保障,积极推广应用农机安全技术,加强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管理。

七、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执法

19.严厉整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公安部门要深入开展文明交通示范公路创建活动,加大道路巡逻执勤管理力度,对7座以上客车、旅游包车、危险品运输车和校车等重点车辆实行“六必查”(乘车人数、驾驶时间、驾驶资格、车辆审验情况、车辆安全设施配备情况、车辆轮胎磨损状态),严厉打击和整治超速超员、疲劳驾驶、酒后驾驶、吸毒后驾驶、货车违法占道行驶、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严禁报废车、拼装车、非法改装和组装车上路行驶,严禁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和拖拉机违法载人。要推广使用电视监控等交通技术监控系统、车载查询终端和手持式警务终端系统,提高对违法行为的发现、处置能力。交通运输部门要健全和完善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长效机制,对货车超限超载违法行为,要责令当事人消除违法状态,坚决杜绝只罚款不纠违。县(市、区)政府要制定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奖励办法,形成全社会共同维护交通秩序的良好氛围。

20.切实提升道路交通安全执法效能。各县(市、区)要认真落实《甘肃省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8号),强化信息技术和科技装备在道路交通执法中的应用。公安、交通部门要按照资源共享、合法利用的原则,依托新建二级以上公路沿线预埋光纤和龙门架、视频监控、信息发布等资源,建设集交通违法行为抓拍、号牌识别、区域监控、图像传输等功能为一体的智能监控系统,将交通监控信息通过公安边界接入平台联通至公安网,建立智能交通指挥中心,共享全市国省主干道、城区主干道所有过往车辆的相关信息,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控能力和执法效能。

八、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21.建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长效机制。各县(市、区)政府每年要制定并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计划,加大宣传投入,督促各部门积极履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责任和义务,实现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社会化、制度化。要将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落实辖区内驾驶人每人每年5元的经费,按期拨付到位。宣传部门要发挥道路交通安全宣传主导作用,建立文明交通媒体公益宣传机制,将宣传经费列入计划,并协调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将交通安全公益宣传纳入免费公益宣传计划,确保每周有交通安全宣传专栏,每天有公益安全宣传。司法部门要将交通安全法制教育纳入普法教育计划,全面提升广大交通参与者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教育部门要指导学校加强师生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将交通安全常识纳入教学计划,通过聘请法制、交通安全辅导教师定期讲授相关安全防护知识等措施,不断提高学校师生安全防护意识。

22.全面实施文明交通素质教育工程。各县(市、区)要深入推进“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广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五进”(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家庭)活动;财政部门要在年度预算中增加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基地建设项目经费,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基地建设。拓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阵地,落实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设施设置规范,充分利用公安机关窗口单位、客运企业、中小学校、公路沿线收费站、服务区等场所宣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建立交通安全警示提示信息发布平台,加强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开展交通安全文明驾驶人评选活动,充分利用各种手段促进驾驶人依法驾车、安全驾车、文明驾车。公安交管部门要严格实施交通违法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12分、发生人身伤亡道路交通事故负有同等以上责任和申请校车驾驶资格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23.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文化建设。各县(市、区)要针对交通参与者特别是客货运驾驶人、中小学生等重点群体的交通行为特点和需求,编制实用的文明交通系列读本和音像资料,完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资料体系。开设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网站、论坛、电视频道、栏目等,加强群众喜闻乐见的交通安全文学、艺术、影视、歌曲等作品创作、征集和传播活动,培育承载现代交通安全理念的文化精品。

九、严格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

24.加强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联合督办。严格执行重大事故挂牌督办制度,健全完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联合督导、统筹协调调查、挂牌通报警示、重点约谈检查、跟踪整改落实”的联合督办工作机制。研究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奖惩制度,对于成效显著的县市区、部门和单位予以表彰奖励;对发生一次死亡3人(含)以上5人以下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县(市、区)政府要向市政府写出书面检查,并由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联合对事故发生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企业(业主)负责人等进行约谈,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参加;年内发生一次死亡5人(含)以上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或者发生2起死亡3人(含)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县市区,实行安全生产及道路交通安全一票否决。

25.加大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追究力度。建立健全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处置规范和信息公开制度,完善跨区域责任追究机制。对运输企业(单位)的公路客货运车辆一个月内发生3起(含)以上超员、超载违法行为的,除对驾驶人依法处罚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对运输企业(单位)直接主管人员严格进行处罚。对发生重大及以上或者6个月内发生两起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含在外辖区发生的事故)的道路运输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停业整顿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准予恢复运营,但客运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客运班线,旅游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旅游车辆;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取消相应许可或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责令其办理变更、注销登记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市县两级政府及所属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因不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不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实施审批、监督检查,或者对重大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改不力,失职、渎职,导致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负责人及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进一步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组织保障

26.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组织领导。市县两级政府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考核体系,并加强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实行道路交通安全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进一步健全完善各级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市政府每季度、县(市、区)政府每月召开1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会议,分析研判交通安全形势,评估道路交通安全状况,研究部署重点工作,及时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要严格执行道路交通事故总结报告制度,各县(市、区)政府每年分别于6月20日前、12月25日前将本地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半、全年情况向市政府作出专题报告。

27.落实部门管理和监督职责。各县(市、区)及相关部门要严格依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执行《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暂行办法》(甘政办发〔2011〕287号)的规定,依法履行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切实构建“权责一致、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协调联动机制。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安委办、市综治委要严格责任考核,将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纳入政府年度安全生产管理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内容,并作为有关领导干部实绩考评的重要依据。

28.完善道路交通安全保障机制。根据辖区道路里程、机动车和驾驶人增长情况,相应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力量建设。研究建立政府、企业和社会共同承担的道路交通安全长效投入机制,不断拓展道路交通安全资金保障来源,推动完善相关财政、税收、信贷支持政策,强化政府投资对道路交通安全投入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将交警、运政、路政、农机监理各项经费按规定纳入政府预算。要切实加强公安部门经费保障工作,公安交管部门人员经费、日常运行公用经费由同级政府足额保障;交警部门办案业务经费、业务装备经费纳入政法转移支付资金保障范围;办公用房建设经费和维修经费由同级政府视财力情况给予支持,业务技术用房建设由发展改革部门纳入政法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规划,落实政府配套建设资金,办公和业务用房建设所需土地及相关规费由政府负担或减免。要落实公安交警、农机监理、公路路政及养护部门县级公用经费最低保障标准和增长机制,以及公安交警、农机监理、公路路政执法人员防尘、防暑、防寒等津补贴,将交通协管员纳入公益性岗位管理,并按有关规定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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