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永州中心城区的经济发展,方便群众出行,树立永州中心城市的良好形象,确保春运期间城市公共交通营运秩序有序进行,自2013年2月5日起,永州市交通运输局四措并举,依据《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和《湖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整顿中心城区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秩序。
一、严格规范营运线路。出租汽车应按照合理的路线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不得绕道和拒载,在营运途中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服务,对违反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严格遵守营运价格规定。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应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出租汽车还必须按计价器显示的金额收费,对违反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格处罚违规营运方式。对城市公共汽车擅自中断营运或者改变营运线路、越线、越站营运、随意丢站、拒载、甩客、违反乘客意愿中途将乘客移交他人运送或者服务态度恶劣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一是对未经批准非法从事出租汽车(两轮、三轮摩托车)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非出租汽车擅自安装顶灯、计价器等客运设施或者标识的,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是对未取得城市公共客运营运证件经营城市公共客运业务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