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委、政府,州委各部委,州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州属各学校:
根据云南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开展清理公职人员住房工作的通知》(云纪通[2002]1号)要求,我州清理公职人员住房登记摸底工作已基本结束。经州委、州政府研究,决定对清理出的存在问题,采取以下处理办法。
一、我州公职人员住房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1、一户家庭(一对夫妇)在同一城镇违反政策规定两处或多处购买占用公房。
2、所购福利房超过政策规定或个人应享受的住房面积,但未按有关规定补交款项。
3、购买福利房后,又由单位出资或由单位与职工共同出资进行改、扩建, 增加了住房面积而未办理有关补购手续。
4、个人购买福利房后,又全额集资另购建房( 土地由公家出资)。
5、夫妻婚前各购一套福利房,婚后仍两处占房。
6、其它问题。
二、处理存在问题的办法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严格按照房改有关政策规定,并本着实事求是、尊重历史和稳妥合理的原则,决定采取以下处理办法:
1、凡违反政策规定,形成一户两处或多处购买福利房的,都只能选择一套福利购房;另外房屋必须退还单位,其购房款按原购房时的实付购房款额退还给个人。
2、对因干部交流或夫妇两地分居等原因形成一户两处或多处购买福利房的,只能选择一套作为福利购房,另一套可作单位公房租住。
3、所购福利房超出政策规定个人应享受的住房面积,而又未按房改超标加价补足应交购房款的,要按房改有关规定补交款项。
4、购买福利房后,又由单位出资或由单位与职工共同出资进行改、扩建的,新增加的面积一律计入个人住房面积,对超出面积政策规定的面积而又未办理补购手续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补交购房款;个人在改、扩建中所出资金、可抵交购房款。
5、公职人员在房改中已购福利房的,原无偿或低价租住占用的公房(单位提供的午休房、周转房除外),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退出。
6、公职人员在房改中已购福利房,又由公家提供土地、个人全额集资建购房的,只能有一处住房(土地使用权属个人购买的除外),多占的住房,必须退还单位。
7、弄虚作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多处占房的,必须退出所占的住房。若当事人不主动退房或单位负责人不督促办理退房,经查实,一律追究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对违反规定多处购房的纪律处分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对违反规定多处购房、集资建房、用公款超标准装修房屋和利用职权为子女、亲友购房获得非法利益的,给予当事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党纪政纪处分。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利用职权用公款超标准建房、买房、装修住房、供个人居住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不执行党中央关于改革开放和其他重大方针、政策或者作出与中央方针、政策相违背的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规定参加建房、建私房,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4、《中共中央关于批准〈中纪委关于清理党政干部违纪违法建私房和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住房的报告〉的通知》中规定:超过国家规定的住房标准购买住房,对超过的部分未按市场价购买的,必须补交少付的房价,不主动检查纠正的以及在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后,对超过标准的部分,不按市场价购房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利用职权在购房资格、房源、价格等方面,为子女、亲友购买住房提供优惠条件的,必须退出非法获得的利益,不主动纠正的,给予党政纪处分。
用公款超过规定标准为个人装修住房的,必须将超标准部分所用的公款如数退回,不主动检查纠正的,以及在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后,用公款超标准为个人装修住房的,责令其限期将超标准部分所用公款退出,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5、按照省纪委、省监察厅云纪通[2001]1号文件规定,对违犯房改政策的各种违纪行为,要按顶风违纪坚决予以查处。
6、今后凡出现类似问题的仍按照本规定执行。
7、企、事业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请各单位将本单位干部、职工多处购房的纠正情况,于2002年7月30日以前报州纪委、州监察局、州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