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高速交警景县大队按照总队、支队“两会”安保工作部署,以冀鲁主线站为阵地,严厉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特别是涉牌涉证违法行为,最大限度地预防交通事故发生。2月26日,景县大队二中队查获一起“持准驾第一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本类中不得驾驶的机动车型”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及时消除了交通事故隐患,确保了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2月26日下午4时许,景县大队执勤民警对七座以上客运车进行例行检查时,要求一名驾驶金杯牌客车司机出示驾驶证、行驶证等相关证件。但该车司机只出示行驶证,并称没有随身携带驾驶证。随后该男子被带到警务室做进一步调查处理。
经网上查询,驾驶人肖某,四川省眉山市人,于2002年考取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是B2D。他所驾驶的金杯牌中型普通客车属于大型汽车,准驾车型B2D的驾驶证不允许驾驶大型汽车,这属于驾驶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严重违法行为。
在证据面前,该司机承认了自己抱有侥幸心理驾驶准驾不符车辆的行为,通过民警的教育,也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后果,表示愿意接受处罚。最后,民警固定证据,履行了相关手续,将该车与其驾驶证一同扣留,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给予肖某一次性记满12分的严厉处罚。
根据今年1月1日实施的公安部第123号令的规定,交警部门提醒: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分别为A1、A2、A3、B1、B2)驾驶证的驾驶人发生死亡交通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一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或者连续三个记分周期不参加审验的,驾驶证将被降级,公安交管部门将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同时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123号令实施前已经发生的违法记分和交通事故,不作为降级的依据。只有2013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违法记分、事故和审验记录,才作为降级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