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代位求偿”的试点城市,我省车险“代位求偿”系统已于5月25日正式上线运行。但由于没有统一的细则出台,也没有规范的标准和流程,目前我省的“代位求偿”的落实情况并不乐观。
名词解释
代位求偿: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应该协助被保险人向责任方进行索赔。如果责任方怠于赔偿请求的,被保险人可以直接向责任方保险公司索赔,也可以选择直接向投保公司索赔,并将向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公司,也就是选择“代位求偿”索赔方式。这里的责任对方是指在事故中对被保险人负有赔偿责任的当事人。
实例:我省车主无法办理“代位求偿”业务
“您应该去找肇事方的保险公司赔付。”很多出过交通事故的无责方,都会从自家投保的车险公司听到这样的建议,这也是目前国内大多数车险公司实行的理赔方式。
车险“代位求偿”服务实施以来,我省的落实情况如何?沈阳市高女士的经历应该代表了大多数的车主。
2012年,高女士驾车在道路上正常行驶时被追尾,对方负全责,但肇事方岳先生却以种种理由推脱不肯赔偿。正常情况下,处理此类车辆事故的第一步是高女士先与岳先生签订自行处置协议书,或者由交警确定一方承担责任;第二步为到全责方岳先生的保险公司定损,确定车辆损失的状况以及修车、赔付金额;第三步是双方各自修理车辆,高女士将修车的发票提供给岳先生,岳先生同时将修车款赔付给高女士,然后找自己的保险公司报销。
“烦死了!耽误了我好几天的工作。”高女士告诉记者,由于岳先生人在外地,她只能多次拨打电话商量赔偿事宜。明明自己无辜被撞,想修好自己的车却费时费力,干着急没办法。
那么,车险“代位求偿”能否帮助高女士解决困境呢?
记者首先找到了高女士投保的车险公司,工作人员证实,确实有“代位求偿”这项业务。但是,该工作人员解释,如果高女士采用“代位求偿”方法,那么她今后再投保时在优惠政策方面会有一定影响。“无论你的车损是什么原因,我们在车损险范围内赔偿后就会有一个你的出险记录,明年保费的优惠幅度就会下降。”经该工作人员查询,高女士投保的保险公司还没有在辽宁开展“代位求偿”的业务,因此,高女士无法享受到这项服务。“目前,代位求偿的业务只在重庆和厦门开展了,在辽宁还不行。”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这样讲。
调查:实施情况不乐观
事实上,“代位求偿”的实施情况不容乐观。
近日记者随机拨打了沈阳市内5家保险公司的车险客服电话。询问保险公司是否可办理“代位求偿”业务,可5家保险公司的客服都回答“现在公司还没有这项服务”。
为什么新规执行起来如此不易?记者随后拨打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即辽宁省保监局的咨询热线,接线的工作人员表示,“代位求偿”工作正在实施,但是,各大保险公司需要时间逐步推广和完善这项业务。“我省车险‘代位求偿’系统于5月末正式上线运行以来,目前已统一安排各保险公司核心业务系统联网测试,并要求相关操作人员提高对‘代位求偿’试点的认识及系统操作的熟悉程度,确保车险‘代位求偿’案件处理的时效性。”另外,该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全省还将建立行业协调机制和理赔争议处理机制等规范制度,为“代位求偿”的规范运作提供制度保障。
说法:新规披上“法律外衣”更有保障
记者了解到,2011年年底,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了《机动车辆保险示范条款》的征求意见稿,目前还没有正式颁布执行,而车险的“代位求偿”制度有望写入保险合同。这样,今后车主签订了保险合同,就可以据此要求自家的保险公司,在车辆发生事故,对方又不愿赔付的情况下,先行赔付自己车辆的损失。
辽宁华建律师事务所王晓雪律师表示,在现实中,保险公司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时,大都将此条款放进了投保人义务中,而非保险公司的义务。在理赔过程中,多数保险公司会以“无责免赔”为由回绝投保人的理赔请求,并拒绝“代位求偿”。
如果将代位求偿写入保险合同,使其成为保险公司的一项义务,无疑为有效实施车险“代位求偿”提供了法律的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就明确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保险公司)自向被保险人(投保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这就是说,投保人可以将追偿权转给保险公司,让保险公司先行垫付赔偿款,然后公司再向肇事方追偿。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也出台了一系列明确保险公司履行“代位求偿”义务的规定。因此,将代位求偿写入保险合同是既合法又合理的利民举措。
对此,王晓雪律师还提出了建议,国家立法机关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形成相配套的监督体制和措施;保险行业也要在立法的基础上,形成配套的行业政策,并建立起相支撑的服务体系。只有多策并举,“代位求偿”制度才有望落到实处,真正为百姓带来实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