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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醉驾案审判面临“模糊地带”

发布时间:2012-10-25 13:18:24

  从首例“醉驾入刑”案件至今,“醉驾入刑”已实施一周年。“史上最严厉”的惩罚措施效果显着。据公安部交管局统计,2011年5月1日至今年4月20日,全国公安机关共查处酒驾35.4万起、醉驾5.4万起,同比降幅均超过4成。

  但是1年来,“醉驾入刑”执行也遭遇尴尬。被查后下车喝酒,在车上找人顶包,声称患传染病企图吓退交警,甚至强行掉头冲卡……躲避酒驾检测的人员应对招数层出不穷。

  另外,许多摆在司法实务界“值得商榷的问题”,仍然游离在法官们各抒己见的“模糊地带”。

  记者从最高法获悉,最高法目前正在对全国的醉驾案件进行调研,并酝酿出台相关司法解释。

  逃避酒精测试尚无威慑约束

  在近日公安部、中国法学会召开的“两法修正案”实施一周年专题研讨会上,公安部副部长黄明透露,醉驾正式入刑一年间,大中城市民众自觉抵制酒驾的意识明显增强,“开车不饮酒,饮酒不开车”的观念正逐步深入人心。

  在此推动下,全国因酒驾导致的事故和死亡人数也明显减少。

  全国政协委员、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杨海坤将这个变化形容为“艰难而巨大的转变,是国家和社会文明的进步。”

  不久前,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余凌云领衔完成了“改善中国酒驾与超速驾驶的法律”研究报告。

  报告披露,在中国实施“醉驾入刑”的第一年,酒驾司机逃避酒精测试的现象仍然频发,这也让警方执法遭遇了难题和尴尬。

  在被查获后,有的司机下车后当即饮酒,以证明是开车未饮酒,有的紧闭门窗,躲在车内几个小时不出来,有的找车内其他人员顶包,还有的声称患有传染病试图吓退交警。更让人担心的是,有的司机被查后强行冲卡,甚至暴力抗法。

  余凌云称,对于这些酒驾人员的“花招”目前法律上尚无有威慑力的条款。比如,下车后饮酒等逃避酒精测试的做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办法,属于“阻碍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处罚仅仅为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罚款500元。对于顶包行为,刑法也没有相应的规定。

  醉驾案审判面临“模糊地带”

  [议题]1

  何种情形属“显着轻微危害不大”

  醉驾刑罚幅度在拘役1至6个月之间。由于醉驾“判断标准”和“量刑标准”不完全统一,一年来,各地醉驾案审判在量刑问题上存在不小的差异。

  “有些情节相似的案件,在不同地区的量刑结果有明显区别;有些地区对不同情节的案件,量刑却基本一样。”吉安县法院研究室主任周涛裕告诉记者,到目前为止,醉驾在何种情形下属于“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还没有一个切实可行的判断标准,这显然是一个罪与非罪的“模糊地带”。

  这个问题,同样让南昌市青山湖区法院刑庭副庭长赖红宇感到“纠结”。

  “据我了解的情况,不少法院在审理中觉得,判1个月太轻,判两个月又太重,因此出现了1个月15天、两个月15天的判法。”不过,赖红宇告诉记者,青山湖区法院在审理当中都是按足月来判决的。

  江西某基层法院曾受理过一例“特殊”的醉驾案:一个司机在吃饭中途出门将车挪至对面马路,正巧被交警“逮了个正着”。法院认定“情节显着轻微”,作出的是无罪判决。

  但许多刑事审判法官对此认为,这种情况在法律上完全属于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情况,足以对其作出1个月拘役的判决。

  据了解,最高法正在对全国的醉驾案件进行调研,酝酿出台相关司法解释。

  “各地判决不统一的情况过多,将会导致判决的不严肃性。”赖红宇表示,她和许多基层刑事审判法官一样,期盼有一个权威、统一、具体的审判标准,避免“模糊地带”。

  [议题]2

  “慎用缓刑”还是“鼓励适用缓刑”

  “我们严格限制缓刑的适用,因为醉驾者一般都有一定的社会地位或经济实力,适用缓刑面过宽,会给公众造成司法不公的错觉。”九江星子县法院刑庭法官告诉记者。

  “虽然得到有效控制,但不可否认,醉驾行为仍然存在。必须依法严厉打击,待真正刹住这股歪风后再放宽,对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的案件,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永丰县法院法官傅运华也表示,我国总体的刑事政策就是慎用缓刑,如果鼓励缓刑,那么刑事惩罚中的自由刑将名存实亡,醉驾也是一样。因为有车的人大部分属于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人,不判实刑,只是罚点钱,“醉驾入刑”也将是一句空话。

  南昌市东湖区法院刑庭法官胡必华则表示,在该院一年来的15起危险驾驶罪中,判处拘役7件,缓刑8件,属于缓刑适用比例较高的情况。

  “首先,大部分危险驾驶罪的被告人都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在法院开庭时都能到案,且能缴纳数额不菲的罚金;其次,用吊销驾驶执照、几年之内不能重新取得驾照(禁驾)等处罚措施,足以达到能惩戒醉驾的作用。即使是交通肇事,被告人积极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也一般可判缓刑,那么醉驾案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判处缓刑,完全可以起到震慑作用。”胡必华认为,应该相对鼓励适用缓刑。

  赖红宇告诉记者,目前,青山湖区法院审理的10件酒驾案中,虽然有3起是以缓刑判决。但由于危险驾驶罪的刑期短,有几个被告人又是外地人,如判决缓刑,会在相关程序中大量耗费司法资源,且出现监管不便的情况。如果是本地案件,不存在考虑刑期长短情况,可按法律规定情节适用缓刑。

  [议题]3

  “酒精耐受度”是否需个性化标准

  对危险驾驶罪的量刑,许多法院将被告人血液中酒精含量浓度的高低作为依据。不过,有司法实务界人士认为,血液酒精含量80毫克/100毫升被作为酒驾与醉驾的分界线,有些不妥。

  “有人超出80毫克/100毫升这个值,神志还很清醒,可以从事各种工作。有人可能喝一杯啤酒就明显醉得不轻,虽然未超出80毫克/100毫升这个值,但已经神志不清。”省高院刑一庭副庭长刘志兰表示,如何界定酒驾与醉驾的分界线,在实践中还需要进一步探索。

  在南昌市青山湖区法院现已审理完结的酒驾案中,被告人酒精含量最低的为89毫克/100毫升,酒精含量最高的为308毫克/100毫升。

  赖红宇表示,“醉驾入刑”的根本目的,是为了震慑大家酒后绝对不能开车,至于“是否清醒”是其次问题。有的人酒精耐受度很强,神智力虽然清醒,但相比没喝酒的车主,反映速度、应变突发情况的能力都要下降很多。每个个体的酒精耐受度都不一样,法律没必要针对每个人来制定不同的醉驾标准。

  [议题]4

  不服酒精测试结果申诉渠道单一

  今年2月20日,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判处了一起醉驾案,被告人潘某被法院认定驾驶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38毫克/100毫升,以“危险驾超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这是第二次司法鉴定的结果。

  在潘某抽样血液的首次鉴定报告上,显示的酒精含量是210.41毫克/100毫升。

  “法院认定的是他申请重新鉴定后的数字。”赖红宇向记者介绍,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出来后,潘某对结论不服,要求申请重新鉴定。

  对于这个数据一定幅度的下降,赖红宇表示并不奇怪,“因为酒精具有挥发性,重新鉴定的时间差内,酒精的挥发导致二次鉴定数字的改变,应属于合理范畴”。

  “从量刑上说,此案中数据的改变,并没有影响到最后的量刑。”赖红宇告诉记者,因为危险驾驶罪的最高量刑期只有6个月,青山湖区法院对酒精含量在250毫克/100毫升以下的案件,普遍以“拘役1个月”为量刑标准。

  由于酒精测试具有很强的时效性,随着时间的推移,酒精会被人体吸收或自然挥发,驾驶人无法事后再向交警上级部门复议等程序,成为酒驾案件讨论中的一大热点。

  一位办理过多起酒驾案的一线法官告诉记者,在审判中,法院一般采信交警部门提供的酒精测试结果。如果酒精检测仪出现故障,被告人在开庭中也难以提出相反的证据,无法对这个酒精测试结果进行质证。

  众所周知,现在交警在路边例行检测的方法,一般使用让司机吹气的方式。

  “吹出的气不能作为一种证据来固定。”赖红宇表示,交警在通过吹气方式初步检测出司机有超量可能后,会带司机前往医院抽取血样,进行司法鉴定程序,进一步确定超量事实后,才能正式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目前,被告人如对鉴定结果不服,惟一的方式就是申请重新司法鉴定。

  [议题]5

  电动车醉驾如何认定

  5月3日,南昌市青山湖区法院宣判了一起电动车醉驾案。

  去年3月,被告人魏某驾驶电动车与丁某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丁某重伤甲级。事故发生后,魏某曾逃逸。归案后,魏某的家属与被害人丁某达成赔偿协议,赔付了8万元。

  考虑到“电动车不应认定为机动车”,这起案件在青山湖区法院被以“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理由,果断地排除在“危险驾驶罪”之外,最后以“交通肇事罪”作出判决。

  无独有偶。2011年9月19日20时20分,上饶市,醉酒后的谢某驾驶着无牌三轮电动车撞上了路边的货车,谢某受伤,两车受损。经交警事故认定,谢某属于醉酒驾驶,在此次事故中,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虽属醉酒驾驶,但该案中三轮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车,并无任何证据予以认定。

  这个带着非机动“帽子”的电动车酒驾肇事案如何判决,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还未作出最后定论。

  对于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车辆定性的问题,实践中争议比较大。

  胡必华表示,当前对于电动车或电瓶车是否属于机动车,仅仅是依据《机动车运行技术条件》这一行业内部的技术性规定。事实上,仅有技术规定是不够的,机动车驾驶如汽车,有相应的驾驶资质和条件等一系列的规定,现在关于电动车或电瓶车是否属于机动车的标准不明确,给审判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议题]6

  重罪吸收轻罪量刑难均衡

  重罪吸收轻罪,量刑难以均衡,也是酒驾案在实务界面临的一大争议。

  “危险驾驶罪属于故意犯罪,而交通肇事罪又属于过失犯罪,明显,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恶性是要大于交通肇事罪的。”

  “比如一个人醉驾且撞伤了行人,最后可能以他撞伤他人的后果作出交通肇事的判决,而忽略了他本身还有醉驾的情节。”吉安县法院研究室主任周涛裕表示,轻罪被重罪吸收,是有法理依据的,但故意犯罪被过失犯罪吸收,这个法理依据不足。所以,他认为,醉驾与交通肇事应当分别量刑,然后数罪并罚。

  南昌市东湖区法院刑庭庭长吴卫兵对此认为,这涉及“牵连犯”的概念,牵连犯指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数个行为间存在手段与目的或原因与结果的牵连关系,分别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状态。对于牵连犯,除我国刑法已有规定的外,从一重处断。醉驾与交通肇事是牵连犯,所以不需要数罪并罚。

  [议题]7

  如何解决被告人归案问题

  “当前办理醉驾案件的最大困扰,就是被告人的归案问题。”一位办理了多起酒驾案件的法官告诉记者,因危险驾驶罪的最高刑期是拘役,而逮捕要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确实犯有某罪,才有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在司法实践中,对醉酒驾驶的被告人,都是采取由担保人保证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一般不适用逮捕收监的规定。而有的酒驾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后,当检察机关按照法律程序需要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会出现“通知犯罪嫌疑人到案难”的情况。

  赖红宇告诉记者,在南昌市青山湖区法院的司法实践中,有一起经法院多次通知均被拒绝到庭的案件,后法院以被告人不符合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对其收监开庭审理。

  在某基层法院2011年审理的5起醉驾案中,公安部门采取的强制措施全部是取保候审,公诉到法院后,法院决定逮捕1人,其余4人中,有1人被判处拘役一个月。法院宣判后,因判决还未生效暂不能收监,该被告人逃跑,至今尚未归案。另据了解,在这次刑诉法修改过程中,不少法官希望对逮捕条件作出相应修改,然而现实让他们感到些许失望。

  最高法酝酿出台司法解释

  早在“醉驾入刑”实施之初,在全国舆论为“醉驾一律入刑”一片叫好声中,最高法副院长张军曾表示,对于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酒驾行为,不认为是犯罪,并要求各级法院正确把握危险驾驶罪构成条件,不应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

  最高法刑五庭庭长高贵君表示,“醉驾入刑”实施一年来,全国法院收案23000余件,结案21000余件,结案率为92.9%。

  在醉驾案件审理上,各级法院对醉驾案件普遍采取了整体从严的做法,特别是酒驾情节严重从严惩治,比如醉驾发生交通事故的,醉驾后发生逃逸的,醉酒程度高的,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

  对醉驾情节较轻的犯罪,比如醉酒程度较低,没有发生交通事故的,投案自首的,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的,从宽处理,该判缓刑的可以依法判处缓刑。

  对这一年来出现的新情况,中国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陈冀平也表示,司法部门要完善醉驾案件相关的法律法规,保证基层法院在审理中量刑公正一致。

  余凌云认为,司法部门还应对醉驾人员“打擦边球”的行为进行法律认定,及时制止这类行为发生。

  据悉,最高法目前正在对全国的醉驾案件进行调研,并酝酿出台相关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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