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天水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自身建设,提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社会化管理水平,确保工作正常有序运转,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工作职责
在市政府领导下,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一)组织、审核本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综合分析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形势,研究对策;
(三)部署开展全市综合性的道路交通安全检查和专项治理;
(四)协调成员单位推进全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重特大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队伍建设和装备建设;
(五)组织开展全市性社会化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六)负责对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
(七)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任务。
第三条 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向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报告上级有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规定、指示和要求,并结合实际提出贯彻意见;
(二)全面掌握道路交通安全动态,定期分析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向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报告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和建议,并及时报告重要信息和动态;
(三)对涉及全局性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和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进行调研论证,提出工作建议和解决办法,并协调实施;
(四)提出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年度工作意见和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及行业、系统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年度考核标准,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组织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成员带队调研、检查、督查活动的协调服务工作;
(六)负责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的会议筹备、文件起草、印发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定期编辑印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动态》;
(七)完成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任务。
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可对各县区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行文。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发文,由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签发;重要文件,经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主任同意后,可直接对各县区政府行文;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发文,由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