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条例》突出了四大亮点,助推苏州解决当前公路管理面临的诸多难题。
一是在“公路管理体制”方面,明确将公路行政执法授权由公路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并按照公路行政等级进一步细化公路管理主体;明确村道路政管理由县级市(区)乡镇交通运输综合管理机构负责。
二是在“公路资金保障机制”方面,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将“将公路管理、养护所需经费以及公路管理机构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纳入本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的表述作为新增条款纳入修订后的《条例》,从而在法规层面上确保了公路管、养资金的来源。
三是在“公路用地范围细化”方面,将公路用地的界定分为有、无“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两种情形进行细化规定,这样的划分大大提升了上位法中关于公路用地规定的可操作性,有力地改善了过去因地形情况复杂导致的公路用地划定不明的突出问题,并为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划定和公路行政执法提供了一个明确可行的基准。
四是在“低等级县道限行”方面,规定在二级及二级以下公路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和限宽设施,这项规定既确保了在县道保护上与上位法的和谐统一,又体现了对《条例》要求的公路提级改造成果的有力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