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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实现交警执勤执法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发布时间:2013-9-11 22:51:07

国务委员、公安部党委书记、部长孟建柱指出,“各级公安交管部门要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要积极适应执法环境的新变化,设身处地地考虑到当事人的切身感受,感同身受地体谅困难群众生活的不易,善于用群众语言、用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来管理、来执法,注重策略、讲究方法,真正融法、理、情与一体,使人民群众通过交通警察的执法活动,既能感受到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和尊严,又能感受到公安机关的关爱与温暖。“法律效果”是执行、适用法律时所产生的结果,它以法律作为衡量标准。“社会效果”是执法时所产生的社会反应,是指通过我们具体的执勤执法行为来实现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等基本价值的效果。当前道路、车辆、流量急剧增长,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也呈上升趋势,我们作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如何在执法过程中坚持严格执法、依法管理与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进一步使我们的执法工作规范化、标准化、模式化,全力提升我们执法的公信力,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是我们当前必须认真思考的问题。因此,我们在执法过程中因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相统一,做到既严格管理、严格执法,又缓解矛盾、促进和谐的目的。

一、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现今面临的困难及原因

(一)执法为民思想不牢。由于受旧的执法理念以及体制等多方面因素影响,部分民警在执法过程中,长期形成的观念一时难以转变,以“管理者自居”、为“理”而管、为“扣”而管、为“罚”而管、为“利”而管等旧习惯、旧观念仍然存在。对百姓存在的交通违法行为不管情节轻重,逢违必罚,罚则上限,使执法工作成为了“执罚”工作,而对一些行政部门、特权车且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这就让百姓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行为感到反感,让普通老百姓有苦难言,让社会弱势群体难以承受。这样做虽然符合法律规定,但因不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导致在执法中引起当事人有不满情绪,甚至造成群体性事件态势,影响了和谐的警民关系。

(二)整体知识水平和素质不高的问题。交通警察与交通参与者的关系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警民鱼水情的关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执法固然存在一定的问题,但一些交通参与者素质不高的问题也不容忽视。现实生活中,由于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淡薄,处处以经济利益为驱动,对交通警察的管理和服务不理解、不配合、不支持,甚至持反对抵抗态度,这就给我们交通管理工作带来了极大的难度。再加上交警特殊的工作职责,特别是基层民警,执法任务的日益繁重,执法要求的日益严格,严格的考核标准,民警的再学习、在岗培训的机会和时间就无法得以保证,在执法过程中不能很好的把握法律法规政策。如果我们再沿用过去的工作方式、沿袭过去的工作理念,只会把我们送上人民群众的对立面,不但会产生很多不必要的法律后果,也会使群众不理解和支持我们的工作,执法环境更加恶劣。

(三)部分群众自觉守法意识不强。相当部分农民乃至乡镇一些党政领导的交通安全意识和交通法规意识淡薄,动则说情,影响了正常执法工作,给执法带来不利因素。目前,在正常执法活动中,特别是在执罚和事故处理中,经常要面对来自不同渠道的“说情风”,要求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稍不注意就有不依法办事,甚至徇私舞弊的行为出现。使执法工作受到严峻的挑战,降格和降低处罚标准,削弱了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严格性。这些不和谐事情的发生,侵害了民警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挫伤了基层民警执法的积极性。

(四)道路交通参与者素质参差不齐,特别是版纳州的经济、地理状况,再加上多民族聚居的特殊情况,人民群众对法律的接受水平远远落后于发达地区及内地发达省份,有相当一部分道路交通参与者根本不懂法;还有一部分是知法懂法,但受经济利益的诱惑或受其他原因的影响,存侥幸心理,钻法律空子,明知故犯。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特殊性要求对任何一个细小的交通违法行为都不能听之任之,而因及时采取适当措施进行教育和纠正。假如漠视细小违法行为,久而久之,不但执法时会产生麻痹感,道路交通参与者也会产生麻痹感,随之而来的就是交通违法行为的增加和升级,同时就会使执法陷入更加艰难的执法环境,这二者势必会产生一种恶性循环,使道路交通秩序混乱,甚至瘫痪。

二、如何促进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中“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一)进一步规范执勤执法工作,追求执法的最佳效果,我队始终坚持把“理性、平和、文明、规范”作为执法活动的生命线,积极转变执法理念,改进执法方式,完善执法制度,强化执法监督,不断增强执法亲和力,多措并举努力提升公安交管工作在执法对象中的公信力。强化“规范”意识。结合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和2010年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夺标竞赛活动方案,我队打牢双规范(规范内务、规范执法)思想,牢固树立“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理念,切实增强服务意识,在执法过程中既要体现严格和公正,又要体现服务和真诚,从而进一步提高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社会公信力。我队先后多次组织全体民警认真学习《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等规范性文件,从内(内务卫生)到外(外勤执法)强化“规范”意识,联系自身工作实际进行深入对照检查,端正民警执法思想,转变工作作风,增强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针对不同对象,适用不同的工作方法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其交通安全意识。

一是针对机动车驾驶人,切实加强宣传教育,努力提高行车安全。道路交通安全的四个要素:人、车、路、交通环境中机动车驾驶人又是起主导作用的要素。长期以来,交警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宣传教育、集中整治、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管理方式一直是交通安全管理的重中之重。作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者、管理者,如何提高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意识,减少引发交通事故的隐患,有效遏制交通事故的发生,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营造和谐社会增添力量,有责无旁贷的义务。对于那些部分营运车辆驾驶员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忽视行车安全,时常酒后、超载、超速、超员行驶的这部分人要严管重罚,从根本上切断诱发违法行为的利益诱惑。

二是针对中小学生,着重加强熏陶、启蒙教育,让中小学生从小就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在实际工作中注意中小学生的年龄特点,对小学生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不能照本宣科要加强趣味性增设图片说明,使其了解基本的交通法律法规,明白交通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对中学生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由于这个年龄段的人具有好奇、叛逆、冲动等特点,在宣传过程中,要注意正面引导,利用学生身边发生的具体案例来宣传教育,从而起到警戒作用。其次利用学校和家庭的影响力,完成对中小学生的宣传教育。

三是针对农村群众,加强交通安全常识宣传教育,强化交通安全意识,努力提高出行安全。近几年,随着“村村通”公路建设目标的逐步实现,给农民的生产生活带来了很大便利,但也给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延伸出很多死角。农村道路大部分路况不好,路窄、弯多、坡陡,缺少必要的交通标志、标线,而且农村驾驶员中还有相当一部分没有驾驶证,法制意识淡薄,有些车辆多年没有经过安全检验就上道路行驶,针对上述情况,要加强向上级有关领导部门的请示汇报,密切与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合作。切实落实公安部便民服务措施,将道路交通安全宣传、车辆落户等可能的交管业务送到最基层,减少甚至杜绝法盲现象的出现。宣传工作要采取老百姓喜闻乐见的形式,要用老百姓听得懂的语言,使其潜移默化地被教育和影响。

四是针对进几年酒后驾车引发的恶性交通事故不断增多,大队一是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与协作,及时提供新闻素材,对严重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及时予以曝光,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二是通过设立“劝诫酒后驾车义务宣传员”、在餐饮及娱乐场所广泛张贴酒后驾车危害宣传画、发放温馨提示卡等举措,从源头上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发生。三是协调当地纪检、监察部门,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酒后驾驶的或者涉及公务车辆的,在抄告其所在单位的同时,一律抄告纪检、监察部门。四是坚决做到“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一律暂扣驾驶证3个月;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一律拘留15日,暂扣驾驶证6个月;对一年内2次醉酒驾驶的,一律吊销驾驶证,2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属营运驾驶员的,5年内不得驾驶营运车辆;法律法规规定有罚款处罚的,要“一律从重处罚”,让酒后驾驶成为司机不能碰、不敢碰的高压线。五是积极协调移动公司,通过发送短信的方式,温馨提示广大群众,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的严重危害及将受到的处罚种类、幅度。

(三)树立“我为人民管交通”的思想和端正执勤执法思想理念。我队要求民警在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时,严格依法按照程序和权限执法,严防违法乱纪行为的发生。对需要采取扣留车辆或驾驶证等强制措施的违法行为,必须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规范》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扣留。对轻微违法行为,坚持教育、警告为先,塑造交警的良好形象。在办理车管业务中,让群众充分了解车管业务办理的各项法规和政策规定;在事故处理时,要让当事双方了解事故处理流程、充分了解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以及当事双方人法定的权利和义务;在路面执勤执法中,要告知当事人法定的权力、申诉的方式,端正执法态度,注意执法方式,规范执法行为,推行文明用语,切实做到公正、文明执法,自觉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提高执法服务水平,坚决杜绝因执法不当、执法不公、执法态度不好而引起与群众的矛盾对立,恪守“群众利益至上”的工作理念,切实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要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人民群众的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人民群众利益作为第一考虑,把人民群众的满意作为第一标准。带着对人们群众的深厚感情去执法,尽可能融法、理、情于执法中,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使人民群众透过我们的执法活动,既感受到法律的威严,又感受到我们的关爱与温暖。

(四)搭建警民沟通平台,增进警民感情,建立和谐警民关系,为执法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一是与本地区的新闻媒体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最大限度的提高公共关系建设的效能。大力宣传公安交管部门的工作业绩,发现、挖掘交警队伍中的好人好事,善于策划各种公共关系活动,通过各种社会媒体,大力宣传交警部门在维护稳定、执勤执法、服务群众等工作中作出的突出贡献,弘扬公安队伍的模范人物和先进事迹,树立公安交警的良好形象,使人民群众更好地理解交警、支持交警工作。

二是借助社会的力量,联合各部门大力加强社会面的宣传,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列入普法的内容,走进千家万户,进而理解支持公安交警执法,增强规范执法的社会认同。

三是强化警察公共关系建设。和谐来源于理解,而理解在于沟通交流。从自身出台措施,以实际行动身体力行,满足群众的知情权,阳光执法程序,谋求群众的支持理解;通过开展警营开放日,让群众走近民警,通过媒体宣传报道交通管理现场实景,让群众了解民警工作的艰辛;让民警融入群众,增强感情,不断增进警民鱼水关系;加大民警执法的正面宣传,展现民警的良好形象,树立群众爱警、护警的正义之举,争取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执法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积极构建和谐的警民关系,为“人性化”执法提供群众支持。

四是处理好“严”与“爱”的关系。爱护不是放纵、袒护、迁就。严格也不是粗暴、苟求、处罚。严格管理是公安交警队伍的必然要求;从严治警是公安机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是完成当前日益繁重的交通管理任务的客观需要,也是公安机关提高民警素质、纯洁民警队伍的必然选择。针对我们队伍自身的问题和不足,始终坚持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强化政治建警、从严治警、学习强警,加强民警队伍的教育,增强公仆意识、大局意识、服务意识,了解群众疾苦,倾听群众呼声,满足群众需求,以真心换真诚,以真心换真情,以真心换民心,永远做人民群众的贴心人。制定完善规章制度,强化内外监督机制建设,认真落实“三会一课”制度,深入开展各种形式的“创先争优”活动,进一步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增强队伍凝聚力和战斗力;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加强党性修养,强化党员意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确实遏制民警违法违纪问题,针对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适时开展教育整顿活动,净化纯洁民警队伍。深入开展大练兵活动,走素质强警之路,提高执法水平,提升驾驭交通管理局势的能力,只有从严治警,才能始终保持公安队伍的政治本色,才能实现立警为公,执法为民。

五是实现好“权力”与“义务”的关系。工作中“四难”现象仍然存在,交通违法处理、事故处理、车管窗口等热点岗位的少数民警以管理者自居,态度冷漠,说话傲慢,缺乏耐心,办事效率低下,对群众的合理询问不做解释或解释含糊不清,引起群众的不满。为此,我们必须彻底抛弃特权思想,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不能耍特权、抖威风或训斥、恐吓群众,做出有损人民群众利益、伤害群众感情的事。要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牢固树立公仆意识,以人民群众满意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始终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去工作,用自己的一言一语、一举一动去拉近与群众的距离,让老百姓从点点滴滴中看到公安交警的良苦用心和以诚相待,确实增进彼此的理解和支持,建立起互相尊重、平等交流的警民关系,真心实意地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道路交通管理中处罚不是最终目的,如何实现交警执勤执法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是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现实需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赋予交警的历史使命,任重道远。作为一名交通警察要不遗余力地将“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八字要求”贯穿于执勤执法的始终,为人民群众出行提供安全、便捷、有序、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使交管工作得到人民群众的进一步理解和支持,解放思想,拓宽思路,有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尽可能融法、理、情于一体,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努力营造安全、畅通、和谐、文明的道路交通环境。

西双版纳州交警支队 韩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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