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反腐倡廉建设法治化是个重大的理论和实践课题,内容丰富,任务繁重而艰巨,必须按照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全面认识、深刻把握和自觉运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内在规律,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推进反腐倡廉建设,以法律法规保障反腐倡廉建设。
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虽然当前的反腐倡廉法律体系趋于完善,但在具体实践中,仍存在反腐倡廉法律制度不够完备,很多法律在规定上过于宽泛,可操作性不强,反腐败案件惩处力度弱等缺陷。因此,应不断提高反腐倡廉法制化水平,加快研究制定我国的反腐败法、防止利益冲突法、公职人员从政道德行为法等,既要有惩戒性、约束性的规定,又要有激励性、保障性的规定;既要有实体性法律建设,又要有程序性制度建设。要不断创新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并及时转化为国家立法,把党的执政纲领、执政理念、执政措施和成熟的执政经验转化为国家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要在刑事和行政立法中,充分体现反腐倡廉的基本要求,并且适时将经过实践检验的反腐倡廉具体制度和有效做法上升为国家法律法规。
培育反腐倡廉法治意识。法治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公民有较强的法治意识,有了法治意识才能把反腐败与自身的利益联系起来,才会支持和参与进来。一方面要通过宣传教育培养、强化群众的法治意识,使群众了解法律精髓、了解法律内在要求,能够用法律来监督政府、监督各级公务人员;另一方面更要通过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坚决惩治腐败的行动、效果,让人民群众相信法律、信仰法律、崇尚法治,自觉参与到党和国家依法反腐的行动中来。同时,要加大对各级领导干部的法治教育力度,促进其端正态度、摆正位置,正确认识和处理权与法的关系,防止和克服权大于法的现象;增强民主平等、遵纪守法意识,坚决反对和克服等级观念、特权思想、特权现象。
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法治的精髓在于限制权力,法治的目标是使政府权力不断得到规范和制约,实现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为人民服务的根本目的。要依法设置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限,推进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市场的分权,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的直接干预,防止权力行使过程中的侵权、越权和弃权,以及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要抓好权力运行的公开化、程序化和规范化,加大信息公开力度,规范权力运行流程,实施标准化管理。要通过立法规范监督行为,在党的统一领导下,把党内监督、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以及政协民主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结合起来,依法规范网络监督,形成监督合力,增强监督实效。
加大惩治腐败工作力度。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不仅要提高打击腐败命中率,还要加大财产惩罚力度,把腐败变成“高风险”、“高成本”但“无收益”、“负收益”的行为。要坚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决排除对查办腐败案件的非法干预,坚决防止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同时,反腐败相关职能部门要严格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切实尊重和保障被调查人员的合法权益。